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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

黑龙江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奖励?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2020黑龙江医疗和生育险比例是多少?

2020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由于国家并没有对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进行统一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也可以每个地区都有差异,因此参保人应咨询当地社保局,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二、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条件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报销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中有详细说明下岗职工补发的文件吗?

匿名用户 2013-04-20

1、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办法是由各省规定的。请查找你所在省的相关规定。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2、“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发放独生子女费?”:没有,必须发放,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法规只可能规定发放方式,不能规定不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3、“不知道该上哪去找?”:下岗以前的找单位索要;下岗后找新就业的单位索要;没有再就业的找街道或居委去问(应在下岗后到街道或居委会登记后才能领)。4、以下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第五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黑龙江生小孩有什么政策吗?

放开三胎政策,鼓励二胎,

女方未生育是否男方有2个小孩也可以生?

这要看所在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黑龙江省是有条件(一方生育二胎是依法生育的)的允许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条例?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一般不少于每人1000元。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三)发放渠道:
&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退休人员会一次性领取3000元独生子女补贴费、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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