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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民法典9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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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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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的除外;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3、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一方主张根据词句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誉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第二条【交易习惯的认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5、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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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7、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未就价款或者报酬进行协商,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亦无法确定; (二)在厅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作出了意思表示,但未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者双方明确约定须就该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但事后无法达成合意; (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条件另有其他约定。

8、 依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于合同欠缺的内容,如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9、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10、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12、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14、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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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五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者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对方请求赔偿其为订立合同或者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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