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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百分之20,职工个人承担百分之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百分之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百分之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百分之8划入个人账户。

2017年10月18日, *** 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领取: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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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表示,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存在养老资产总量不足,难以适应老龄化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即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逐渐提高,从2011年的31.65%上升至2019年37.7%,上升了大约6个百分点。”朱俊生表示,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有利于短期储蓄向长期养老资产转化,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告诉记者,个人养老金将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也就是说,缴费部分有可能会免税,如果额度太高会减少税收收入。

满足人民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这次出台的政策有一个很大的突破,覆盖了更多金融行业,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要。”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过去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只限于保险业开展,如今个人可以在个人账户内进行多样化配置,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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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郑秉文介绍,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退休人员的主要退休收入来源。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6%。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不足,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财富储备需求。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开云也指出,这次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几个方面做了推动。一是明确了税收优惠方向;二是投资范围与以前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比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都在基金运营投资范围之内;三是规范化。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养老金领取、投资管理、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

《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对此,张开云建议可先从人均收入较高、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规模较大的城市试行。郑秉文也认为,一线城市等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在风险意识、金融意识、投资意识、增值保值意识,以及消费能力和水平上要好于三四线城市,国家可考虑在这些地区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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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别

城镇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有:

1、城镇养老保险应当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但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当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养老保险应当法律规定的确定养老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八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十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十年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其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八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五年后如有缺口,由有关部门统筹解决。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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