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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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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企业区别?

二者区别:

1、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合伙以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执业活动不同

普通合伙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1、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资料来源:特色合伙企业——百度百科)

什么是普通合伙?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区别是什么?谢谢

普通合伙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区别如下

1、合伙企业名称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15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56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责任承担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2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含义不同

普通合伙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扩展资料:

出资形式相同

《合伙企业法》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和普通合伙在性质上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来说,律师所的特殊合伙和普通合伙在性质上,本身区别并不是很大。只是在律师事务责任和收益的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会导致在特殊合伙的情况下,出现收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对普通合伙来说,常常用统一的规则来保证各个律师基础的收益和共同承担的事务,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

1,对于普通律师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和普通合伙在性质上本身区别并不是很大。

其实不得不说是,律师所的特殊合伙普通合伙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对普通律师来说区别并不是很大,所以也会表现在一些收益和责任划分方块,存在明显的不同,所以也会导致个别律师出现多劳少得的现象。

2,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责任类型不一样,普通合伙人也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其实我们会发现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就导致对一些律师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同和合伙债务,也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普通合伙来说,是不需要全体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需要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即可。

3,对组织形式也是存在一些差异的,所以对于普通的合伙和特殊合伙,也会出现人员的差异性。

以对普通的合伙律师所来说,普通的合伙只需要三人以上即可,所以人数上并不是有很多的要求。而对于一些律师所特殊合伙来说,确实需要20人以上,所以人员较多,而且也会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和收益上的问题。

其实对于普通律师来说,律师事务所特殊合伙,普通合伙在性质上差异并不是很大,关键取决于责任和承担和分红方面的问题。所以单纯的来看,特殊合伙确实存在一些人员流动性大,而且要承担责任较多的现象,对于普通合伙来说也确实存在很多收益和责任的问题,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在企业名称上,各自分别注明了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

第二、在营业范围上,普通合伙没有限制,特殊普通合伙限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普通合伙无此要求,特殊普通合伙要求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四、在债务承担上,普通合伙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分两种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可以举个例子直白点来说:

1.普通合伙:别人犯错欠了100万,别人赔不起,你个人必须赔这100万,少一分都不行;

2.特殊普通合伙:别人犯错欠了100万,别人赔不起,如果别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你不用赔100万,你在这个合伙企业里面有多少资产赔多少!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所设立的、仅在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形式有利于普通合伙的一种合伙组织。

从以上定义上可以归纳出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1.在企业名称上,各自分别注明了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

2.在营业范围上,普通合伙没有限制,特殊普通合伙限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3.在组织结构上,普通合伙无此要求,特殊普通合伙要求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4.在债务承担上,普通合伙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分两种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设立这一新经营模式的原因在于,它们虽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间往往各自开展业务,彼此之间相对比较独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护无责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区别如下: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出资形式要求不同:分别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拓展资料: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不同点: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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