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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官网站)

成都公租房选房流程?

成都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主要是: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

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

成都购房通一房一价准确吗?

先说结论:成都购房房通上面的一房一价是准确的。

成都购房通上面所展示的一房一价是开发商取得该小区某些楼栋预售证时,在房管局的备案价格。该价格又分为清水备案价价格,以及装修备案价格。该价格为某楼栋某楼层某户型可以售卖的清水或装修最高价格,实际上开发商可能会因为销售情况决定是否有优惠,实际价格可能比这个价格更低。

成都环保局官网?

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其它地区

全称:

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别名:

四川省成都市环保局、四川省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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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18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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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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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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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61885200;值班传真:61885214;邮政编码:610042。

成都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废弃物、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护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所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

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十六条凡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清洗。在城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带、小游园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摊点、销售亭及流动售货车,必须保持售货场地整洁,自行清除各自所产生废弃物;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的环境卫生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城区街道两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

(二)禁止乱丢瓜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等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向阴沟倾倒垃圾、粪便;

(四)禁止向街面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上乱写、乱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辆驶入城区或在城区内行驶;

(七)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无证占道修车、洗车;

(八)禁止在出殡途中丢撒纸花、冥纸;

(九)禁止向绿化带、小游园和绿地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十)禁止居民在城区内饲养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

(十一)禁止在城区内养犬(警卫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从严管理。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台、集装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筑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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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压;粪便及时清运,不得坑满外溢。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储粪站(池)、垃圾台(桶)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并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

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粪站和粪便运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改造、限期拆除,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没收从事违法活动工具、物品以及非法所得;逾期未改造、拆除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包装,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废物、垃圾、粪便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的;

(三)擅自占道搭建棚房、堆物作业、修车、洗车、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设灵堂搭挂祭幛的;

(四)装卸运输时泄漏、撒落废弃物、垃圾、粪便等污染环境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粪便,导致蚊蝇孳生、粪便外溢的;

(六)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商业经营所产生的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牌、标语、橱窗的;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消毒等防污措施的;

(十)不按统一规定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

(十一)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垃圾、粪便清运的;

(十二)拒不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十三)堵塞下水道、粪便池,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四)临街店铺不执行“门前三包”,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十五)擅自出租或租用耕地堆放垃圾污染环境的;

(十六)擅自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妨碍交通的;

(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扣押或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

(一)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摊位的;

(二)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许可证的;

(三)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

(四)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的;

(五)擅自养犬的;

(六)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七)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经营费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又不服从教育管理,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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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偷窃、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物品,应当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被扣押物品主未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按成都市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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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1983年3月21日颁布的《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本市公布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房管局系统更新要多久?

一般2-3天就升级好了1、 房产局系统升级通常会对房管局内部网络系统进行功能、管理上的优化重组,一般情况下房管局系统升级比较快,一般的维护和升级只需两到三天就好了,具体需要几天时间大家可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或关注一下房管局的公告。

房产局登记后一般一到三个工作日就能更新看到,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生效。

所以只要物权发生变动并申请登记,房屋产权就会更新,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房屋产权登记数据备份,根据规定,应每天更新一次,异地保存。

系统更新,这个要看是什么样的更新,要是实时更新就很快,要是升级更新也不会太长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半天,如果是直接换系统,那就不好说了很有可能会几个月时间。

不动产权证书二维码用手机搜不到?

用手机上具有扫描功能的软件(APP),对着不动产权证书上内页第一页的二维码扫一扫

如果二维码不能扫描、扫不出来结果,要尽快查清具体原因。首先要排查是不是软件(APP)问题或扫描方式不对。如果更换手机、软件并多次采用其他不同的扫描方式还是无法扫出结果的话,就要尽快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确认,是不是假证。如果确认是假证的话,要抓紧办理挂失。

每个地区的内容都有区别,现在的话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扫描的话会直接连接到网页信息都直接显示出来,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信息,有的地方扫描是不能扫出产权人及房屋相关信息的(为了保护隐私),首页的二维码扫出来的一串数字是房屋管理局内部系统的不动产证编号,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确认。

另外,除了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二维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是抵押登记)上也有。很多地方,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话,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上也有,同样可以通过扫描上面的二维码,随时随地掌握办证进度。

成都备案满3年什么意思?

就是房屋在房管局已经交税且拿证满足三年。现在成都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对房屋的交易比较严格,所以一定要满足时间才可以。

备案满三年,并且有房产证就可以交易!如果契税票满两年,房东还是唯一住房的话,增值税都免了

住建局入职体检内容?

住建局是各级政府重要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城乡房屋建设等重要内容!如果考上住建局了,首先是恭喜你,该单位的入职体检和普通公务员入职体检一样,都会进行五官科(耳鼻喉),血常规,肝胆科,肺部拍片等等进行常规性体检,加油!不用紧张!

1.抽血 化验 (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 2.血常规18项 检查有无贫血、炎症、血液病等。红细胞数目(RBC)、白细胞数目(WBC)、血小板数目(PLT)、血红蛋白(HGB)、中间细胞数目(Mid#)、淋巴细胞数目(Lymph#)、粒细胞数目(Gran#)、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平均血小板体积(MPV)、红细胞分布宽度(RDW)、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分布宽度(PDW)、血小板压积(PCT)、淋巴细胞百分比(Lymph%)、粒细胞百分比(Gran%)、中间细胞百分比(Mid%)共18项检查结果 。可以发现贫血、炎症、止血异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变及临时性感染。 3.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ALT)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乙肝表面抗原(HbsAg) 检查体内有无乙肝病毒感染 5.血型 血型检查

科室项目

心电图 检查心脏最常用的方式。心电反应性疾病检查尤其对心律失常是最准确的诊断方法,对心肌缺血和其他非循环系统疾病,如低血钾和甲亢也有一定的诊断意义。 2.胸透 心、肺、膈疾病检查 3.以下任选一项 A.内科 心、肺、肝、脾、胆囊、神经系统检查等 B.眼科 视力、眼睑、结膜、眼球、色觉、眼底、裂隙灯检查等。其中通过裂隙灯检查可以发现全身其他部位病变所引起的眼底变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主要就是检查有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有没有一些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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