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活百科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

小篇今天给分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请看下面的文章阅读吧!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几个人

盛强,男,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汉族,籍贯安徽和县,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保安队是在社区范围内,协助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加强劳动监督,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社会公益性的辅助管理组织。第三条 市和区设立由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性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保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社区保安队由街道(镇)办事处统一领导。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保安队的管理和使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保安队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 社区保安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民警的带领下,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处警,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守候伏击,盘查、发现和扭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部门对社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以及治安复杂地区进行管理和整治;

(四)协助公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房管等部门对社区内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社区中务工经商的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缴纳有关费用,掌握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情况;

(六)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内的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七)接受群众求助,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五条 社区保安队员在原工人纠察队、治安联防队、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队员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包括已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和社会失业人员中招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年龄在35岁以上50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第六条 各区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招聘办公室,负责社区保安队员的招聘。

凡符合社区保安队员条件的,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手册、学历证明应聘。第七条 社区保安队员经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社区保安队签订《聘用协议》后,方能上岗。

《聘用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区保安队员的培训、考试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社区保安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三)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社区保安队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穿着和佩带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服装和标志。第十条 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应当为社区保安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社区保安队员中,原为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费用按非正规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保安队员的医疗费用等待遇标准另行制订。第十一条 社区保安队的专项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并由街道(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按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拨款给各街道(镇)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劳动局在核定指标内,按实有人数确定费用额划拨给街道(镇)办事处。

社区保安队专项经费用于:

(一)发放社区保安队员的工资、津贴;

(二)制发统一服装,配备必需的值勤器具和装备;

(三)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

(四)为社区保安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奖励有功人员;

(六)其他涉及社区保安队员福利、保险等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社区保安队员,由市或者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社区保安队员在执勤中因公致伤、致残、牺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救济。第十三条 社区保安队员违反纪律的,予以教育处理;对严重违纪的,予以解聘;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

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由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

^^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1

消费品展销会

的核准登记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

条、第十条市和区、县工

商局

改为备案

2

《异地举办商

品展销会核转

通知书》的核

发《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

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

商局

由展销会举办地

工商部门监管

3

对空中飞行器

《户外广告登

记证》的核发

《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

定》(1999年2月12日发布)第六条

市工商局

升空、飞行按照

其他行政管理法

规监管,广告内

容纳入户外广告

管理4

农药分装的审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农林局

按照《农药管理

条例》,改为禁

止经营企业进行

农药分装5

畜禽生产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农委等四部

门制订的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

专项规划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

发布)第二点的第3点市农委

按照《上海市畜

禽养殖管理办法

》执行

6

非银行卡发行

的审批

《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

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1999年

8月6日发布) 第二点市信息委

7

对外地政府、

企业在沪设立

办事机构的审

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

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

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

年3月3日发布)第六条市政府协作办

对政府按行政机

关内部审核处理

8

民办科技经营

机构设立的资

质许可《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

法》(1989年2月21日发布)第九条

区、县科委

9

科技咨询机构

设立的资质许

可《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1986

年4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科委

10

对中心城区建

设大中型商业

零售网点的预

审《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三部门

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

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

发布)第四点市经委

11

对拍卖企业拍

卖罚没物资的

许可《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

定》(1999年5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经委

按照《拍卖法》

指定拍卖罚没物

资的企业12

农资商品经营

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

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6年发布)

第三点第四段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农药管理

条例》和国务院

文件规定指定经

营13

在产权市场从

事产权中介活

动机构的资质

认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8

年12月22日发布)第九条

市国资办

14

中心城区十五

平方公里内非

交通主干道施

工工程的审批《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

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

1月9日发布)第三条第(二)项

市道路管线监

察办

纳入掘路执照的

审批

15

城市化地区因

工程建设或者

举办其它活动

等原因临时架

设架空线的审

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发布)第六条第一

市市政局或者

区(县)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事前备案

16

液化气储存充

装站、气化站

、供应站设施

竣工的验收《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第四款

市燃气管理处

纳入供气许可制

17

调换深井水泵

的审核《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市水务局

18

废井及长期停

用深井修理或

者恢复使用的

审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

纳入取水许可制

19

深井报废的核

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市水务局

纳入注销取水许

可制度20

深井回灌水源

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市水务局

21

临时转供水的

审批《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

年6月27日发布)第八条市给水处

22

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上个人住

房买卖的审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4月30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

政府

23

农村个人住房

建设延长竣工

期的审批《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

法》(1992年10月3日通过)第十七

条乡(镇)人民

政府

24

对变通性防噪

声协议的审批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

法》(1986年2月25日发布)第十三

条区、县环保部

25

对炉、窑、灶

的消烟除尘设

备的鉴定《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

年1月12日发布)第十条

环保部门和有

关主管部门

26

自行清除处置

船舶扫舱垃圾

处置计划的审

批《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条第二

水上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27

改变环卫设施

用地用途的许

可《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

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

六条区、县以上市

容环卫部门

28

设计、建设环

卫设施的审批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

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五条区(镇)市容

环卫部门

29

在步行街拍摄

商业影视片的

许可《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步行街管委会

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管理

30

在综合管理地

区从事展览、

咨询、文艺表

演、体育活动

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

布)第十六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管理

31

在综合管理地

区张挂标语、

横幅等宣传品

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第

十七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第

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

改为由市容环卫

部门内部征求管

委会办公室的意

32

在外滩风景区

内从事商业经

营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

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一

条外滩风景区管

委会办公室

33

在外滩风景区

内举办社会公

共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

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

条市政府办公厅

或者黄浦区政

府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来管理

34

在广场或中心

城区内设置公

共服务设施的

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

布)第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来管理

35

在广场内因养

护、维修需要

进行施工作业

的许可《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

第十三条

广场管委会办

公室

由有关部门内部

征求管委会办公

室的意见

36

在铁路上海站

地区内为旅客

搬运行李等劳

务活动的许可《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

公室

37

在铁路上海站

地区内设置客

运、货运站点

等公共服务设

施的许可《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

公室

按占用城市道路

来管理

38

处省市施工企

业进沪施工许

可《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2日发布)

第八条市建委

39

建设工程采用

境外、国外技

术规范的审批《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

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发

布)第五条市建委

改为经专家技术

论证后报市建委

备案40

熏舱作业的审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

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

三条上海海事局

41

船舶的生活污

水接收处理的

许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

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十七

条上海海事局

改为事前备案

42

港口岸线终止

使用的审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

年12月9日发布)第十二条市港口局

43

内河装卸服务

企业的设立、

变更的审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1991

年8月31日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

一条市、县(区)

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

44

城市渡口和市

区范围内企业

专用渡口迁移

的审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港口局

45

乡镇渡口范围

内的企业专用

渡口迁移的审

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十条

县(区)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46

对从事营业性

渡运渡口《运

输许可证》的

核发《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航务管理处

47

乡镇船舶转让

、买卖、报废

、灭失等审批《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

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管理

48

建造乡镇船舶

的审批《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

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市航务管理处

49

公共文化馆变

更馆址、馆名

的批准《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

改为备案

50

公共文化馆利

用馆内设施和

场地开展文化

娱乐经营活动

的审批《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四条

市文广影视局

按照国务院《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执行

51

设立非营业性

电影放映单位

的审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1997年8月7日发布)第五条、第十

二条市文广影视局

52

公共图书馆变

更馆址、馆名

的批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8日发布)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

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改为备案

53

占用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用房

和藏书库房的

审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

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

按照国务院《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执行

54

公共体育场所

扩建、改建的

批准《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

94年12月31日发布)第十条

市体育局

改为备案

55

殡葬广告的审

核《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1994年11

月6日发布)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

56

设立婚姻介绍

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的前

置审批《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民政局

57

外省市驻沪劳

务中介服务机

构和劳务输出

机构设立审批《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

定》(1993年12月18日发布)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有关职业介

绍机构管理办法

予以规范

58

其他建设项目

预防性卫生的

审核《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

法》(1983年5月12日发布)第二

条、第三条市、区、县卫

生行政管理部

门由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征求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意见59

除害服务机构

的审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市和区、县爱

卫办改为备案

60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人选的

批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1989年8月9日发布)第十九条

市、区(县)

政府、市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61

外省市社会力

量举办的学校

来本市招生的

审核《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

市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

62

外省市社会力

量举办的学校

来本市设立教

学点,本市社

会力量举办的

学校跨区县设

立分校(非独

立法人)、教

学点的审批《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

改为备案

63

单位聘用国外

经济技术管理

专家的批准《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14日发布)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

部门、区(县

)人民政府

64

社会力量举办

的学校招生简

章和广告的审

查《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

改为备案

65

医疗机构在本

机构以外组织

卫生技术人员

开展义诊以外

医疗执业活动

的许可《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

年3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

纳入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管理

66

新建烧油锅炉

项目建议书审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

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

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发

布)第六点的第1点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项目为:

(一)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各种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

(三)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四)按本市规定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

(五)按个人累计缴费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六)按上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发的物价补偿费;

(七)按规定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第四条 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含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易地安置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离休干部的共享生活补贴费、护理费、交通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列支渠道支付。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简称规定统筹率)。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规定统筹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实行三年过渡的办法:

(一)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单位,第一年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二)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单位,第一年按增加五个百分点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第一年缴费比例增加五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统筹率缴费。

(三)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为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含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单位,按规定统筹率缴费。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高于规定统筹率的,按规定统筹率缴费,其超过部分的费用,第一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百分之三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百分之六十,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拨付。第八条 在三年过渡期内,对一九九二年实际支出的离休费、退休(职)费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统筹率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后,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按原规定的发放日期和办法发放。经费先由单位垫付,每月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结算,实行余额上缴,缺额拨付。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期间各单位已经支付的离休费、退休(职)费不再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结算。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起,按本办法中第一年的过渡办法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二年的过渡办法结算;再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三年的过渡办法结算。

上海政府机构级别最高的是什么部门

最大的行政部门应该是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2021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络处被授予“2021年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称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的相关的文章内容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关注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网站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website.service08@g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