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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保局领导班子

环保局举报电话

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9。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通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客服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也可以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及“12369微信举报平台”对环保相关问题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扩展资料: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5日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

山西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保局领导班子山西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保局领导班子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

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参考资料:12369网络举报平台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晋能控股成庄煤矿在哪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平安路与大东线交叉口北60米。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成庄矿是山西省级绿色开采试点煤矿中唯一的一座煤与瓦斯共采试点矿井,煤矿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平安路与大东线交叉口北60米。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成庄矿被山西省环保局授予“山西省生态示范矿井”称号。这是该矿继“全国煤炭环境保护优秀单位”、“全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矿山企业”、“山西省环保达标单位”、“晋城市环境优美单位”等相关荣誉以来,又获得的一项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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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举报电话号码?

你可以直接在太原市当地拨打114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询问就可获得山西省环保局举报 的电话号码,如果你是在外地的话,可在114前边加拨 太原市 当地的电话区号,这样就可以直接拨通当地的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咨询你需要的电话号码了。

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以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包括联营户、专业户、个体户)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一律征收排污费。对采暖锅炉要收取烟尘排污费。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标准,除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规定执行外,根据我省的环境特征,对煤矸石、土焦、土硫磺征收排污费。

煤矿堆放的煤矸石,已自燃的,每排放二氧化硫一公斤,收费零点零四元,无专用堆放场所或超越堆放范围,任意堆放煤矸石,每吨一次性征收排污费零点三元。

每炼一吨土焦收费五元。每炼一吨土硫磺,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收取排污费。严禁在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以及城镇近郊和人口稠密区炼土焦、土硫磺。在公路干线、铁路两旁、河流沿岸、林区等三公里范围内炼土焦、土硫磺,要按征收标准的三倍至五倍收费。第四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污染治理、赔偿损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每月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监测方法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监测手段不完备者,可采用物料衡算方法提供数据,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核实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如限期内不报,按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征收。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如与环保部门复核实查数据不符,按环保部门的数据缴纳排污费。如排污单位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环保部门或双方共同委托监测单位复核裁定。第六条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第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倍征收排污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排放污染物超标者;

2、国家或地方确定限期治理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标者;

3、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居民稠密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超标排放者;

4、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排放污染物超标者;

5、伪造隐瞒排放污染物数量或监测数据者;

6、采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者。

凡属4、5、6项情况之一,除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对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责任者扣罚当月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和全部奖金。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行罚款: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引起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者;

2、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三废”排放超标者,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还应进行一次性罚款。

罚款不足二万元,由当地环保部门决定;罚款二万元,不足四万元,由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决定,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罚款四万元以上,由省环保局批准。

罚款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对省营以上企业的罚款,百分之六十交省环保局,百分之四十留当地环保部门。如对罚款有异议,可由上一级,环保部门仲裁或提请经济法庭裁决。第九条 排污单位不积极进行污染源治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从征收排污费的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五。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排污量或达到排放标准者,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经监测核实后,减征或不征收排污费。第十条 地、市营以上单位的排污费,由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征收。有条件的县(市、区)除征收县(市、区)以下单位的排污费外,也可以征收地、市营以上单位的排污费。对无监测条件的县(区),暂由地、市环保部门征收。

排污单位接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后,应在二十日内将排污费直接交征收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逾期不交者,每天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一;逾期两个月不交,由环保部门通知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连同滞纳金一并从排污单位存款中扣留。如对缴款金额有异议,由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提请经济法庭裁决。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集体所有制(包括乡、镇)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从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单位包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污染造成的罚款,由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成员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郭长青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 军 王学东 刘大山

山西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保局领导班子山西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保局领导班子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长 阎安虹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赵 义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刘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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