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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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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应纳税额吗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应纳税额。

纳税调增是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调增的项目包括以下:

1、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2、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捐赠20万能抵多少税

一、正面回答

企业捐款可以抵年度利润总额12%的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分析详情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抵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抵企业所得税,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可以抵个人所得税。非特殊情况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企业应向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索要公益性捐赠的捐赠票据,并据此入账。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开具专门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合规有效的捐赠发票,是捐赠企业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凭据;

2、企业在捐赠时,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的名单,每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会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名单,名单中即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哪些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一、正面回答

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全额扣除是指一方按100%的标准扣除应纳税额。

二、详细分析

企业捐赠支出分为非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其中只有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要满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取得的捐赠票据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是什么意思?

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进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分录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直接冲减权益。

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捐赠支出;

如果企业没有资本公积,则:

借:实收资本。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赠支出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但是,通过什么中间部门予以转接公益性捐赠,也是个关键,如果这个中间部门没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赠的混乱与无序。所以本条对接受捐赠的中间部门作了限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主要考虑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虑了方便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对象,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因为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和结构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数量、遍布范围和结构等相当广泛,基本能够承担接受捐赠的任务。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实践中,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了很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要目的就是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接受公益捐赠自然属于其业务范围,允许通过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既考虑了我国实践操作的需要,也满足了仅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捐赠的不足,同时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一般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认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所承认的公益事业捐赠的受捐对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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