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活百科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文目录一览: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指什么

海关用以计算货物进出口时所缴纳的各种税费时由海关审查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拓展资料:

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4、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如何确定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什么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怎么计算

关税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

关税进口计算: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关税出口计算: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包含: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website.service08@g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