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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如何调整(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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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调整: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

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清算时怎样调整

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明细项目逐笔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等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债务重组损失),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扩展资料:

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费用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通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

9、各项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

10、应由其他单位支付税金或费用。

1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12、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4、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5、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视同销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时,应从相关项下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16、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放到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哪里调整

其他应收款确认。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

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源共享是现代计算机网络的最主要的作用,它包括软件共享、硬件共享及数据共享。

软件共享是指计算机网络内的用户可以共享计算机网络中的软件资源,包括各种语言处理程序、应用程序和服务程序。

硬件共享是指可在网络范围内提供对处理资源、存储资源、输入输出资源等硬件资源的共享,特别是对一些高级和昂贵的设备,如巨型计算机、大容量存储器、绘图仪、高分辨率的激光打印机等。

怎样调整营业外支出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出调增是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调整,如果是税收滞纳金就在相应的栏次中填报,如果没有对应的项目就在35行(四)其他中填报。

营业外支出的罚款如何汇算清缴

营业外支出的罚款,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人是否需要调增,一般来说,如果是经济业务的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行政罚款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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