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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16字方针 方

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二十大报告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主张和政策要求,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指南,其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在回顾和总结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中,首次明确地在党的文件中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如同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样,对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决定性的里程碑意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和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在法理上阐释好“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以此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迈上新台阶、达到新高度。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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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最早见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6日举行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最闪光的亮点就是在“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与“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之间建立了扎实的历史逻辑的联系,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体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举旗定向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它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非法治要素的简单堆积,而且在统一高效的领导体制下的有序制度安排。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具有思想理论、领导体制、大政方针、行动纲领等各个方面的条件保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符合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产物。

从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产生的过程来看,这一论断在理论和政策层面是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并非一蹴而就。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八大报告确认的“全面依法治国”使得“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具备了形成“格局”的基础条件,而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则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已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定型化、规范化、体系化,具有了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功能优化的制度框架和实践特性,深刻地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背后所蕴藏的历史逻辑。

从法理逻辑来看,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的形成是水到渠成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合乎理论逻辑内在规律性的产物,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过程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的地位的确立以及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之一,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最核心的因素。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的演变,深刻地体现了依法治国实践逻辑内在的规律。“十六字方针”为依法治国格局的呈现奠定了政策基础和行动纲领,“新十六字方针”则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营造了法治实践的环境和氛围,使得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从法理期待变成了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完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体系化、格局化、整体有序化布局的任务和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法理判断标准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之后,如何从法理层面来准确地把握基本形成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内涵,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格局”视角来审视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特性,应当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各项法治工作组成的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法治系统工程中,形成了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连接顺畅和运行有序的法治秩序。因此,如果从事实角度判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就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的法治工作已经全面和有效地展开,各项法治工作之间形成不同的法治领域和法治环节,法治要素存在的不同层次形态分明,各种法治要素之间联系紧密,法治系统工程运行秩序良好。

从法理上来确定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标准是多元化的,关键取决于从什么意义上来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如果从法律事实行为的发生过程来看,通常必须遵循法律理念、法律政策、法律行动纲领和具体法律行为这四个逻辑上层次递进的法治要素体系。因此,从宏观意义上可以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分为四个层次的格局,也就是理论格局、政策格局、纲领格局和工作格局,四个格局存在着严密的逻辑上的必要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认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特性可以从考察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层次所体现出来的四种格局形态出发,通过科学地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地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基本特征。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科学地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几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充分肯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为未来五年乃至到2035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关头,具有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引领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过去十年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成绩作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与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价值要求相适应。使用“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来阐述目前全面依法治国的现状再恰当不过、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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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图基本清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当满怀信心、方向明确、前途光明。

三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越走信心越坚定。

四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之后,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来说,由于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连接顺畅和运行有序的“法治格局”已经出现,故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如何把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具体工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按照“一规划两纲要”的政策要求做实做细,而不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层面的法律思想的构建和法律政策的频繁调整上。虽然不能说法治理念无须继续创新,但至少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之后,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法治工作主要应当往“深”里走,要解决许多法治领域“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重要的是要整体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附件: 分享到: 分享到: QQ空间 豆瓣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 新十六字方针主要涵盖4个内容: 科学立法 巩固法治根基 严格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 公正司法 守卫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 倡导社会新风 [2]

近几年,“权力清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所谓权力清单,就好比政府对外发布的“菜单”。政府有多少权力,菜单上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这对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成为历史;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信访部门网上受理信访,实现业务全覆盖、信息全录入、数据全生成、办理全公开,依法回应群众诉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异地办理身份证件,网上办理出入境证照、驾照换领等业务,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利企便民”已内化为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理念。

来沪人员领取异地办理的身份证。(图片来源:新华社)

公正司法 守卫公平正义

2017年2月24日,一条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引来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拟将对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

这是一个期望“冤不了”的制度设计。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两份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件37人基础上,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我国近4年受理国家赔偿案16889件,赔偿金额近7亿元。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充分发挥了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要靠制度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这一系列改革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国新办就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举行发布会。(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全民守法 倡导社会新风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国家机关首次被明确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此外,为了解决我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改变广大基层群众找律师难、做公证难、做司法鉴定难的困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部署,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遍布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作出安排。把公共法律服务定位为公共产品,这是对法律服务在认识上的一次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任务。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截至2016年底,我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44万例,限制576万人次购买机票、207万人次购买火车票,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

为有效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法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60多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搭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网络,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

法治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日益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五年奋进,五年辉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往开来、奋勇向前,必将谱写出更加璀璨的壮丽诗篇。(文/程祥) (责编:王政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成为历史;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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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信访部门网上受理信访,实现业务全覆盖、信息全录入、数据全生成、办理全公开,依法回应群众诉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异地办理身份证件,网上办理出入境证照、驾照换领等业务,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利企便民”已内化为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理念。 来沪人员领取异地办理的身份证。(图片来源:新华社)

公正司法 守卫公平正义

2017年2月24日,一条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引来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拟将对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

这是一个期望“冤不了”的制度设计。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两份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件37人基础上,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我国近4年受理国家赔偿案16889件,赔偿金额近7亿元。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充分发挥了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要靠制度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这一系列改革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国新办就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举行发布会。(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全民守法 倡导社会新风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国家机关首次被明确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此外,为了解决我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改变广大基层群众找律师难、做公证难、做司法鉴定难的困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部署,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遍布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作出安排。把公共法律服务定位为公共产品,这是对法律服务在认识上的一次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任务。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截至2016年底,我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44万例,限制576万人次购买机票、207万人次购买火车票,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

为有效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法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60多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搭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网络,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

法治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日益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五年奋进,五年辉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往开来、奋勇向前,必将谱写出更加璀璨的壮丽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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