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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定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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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采购经常要用到的两种方式,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1、定义区别: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时间区别:

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供应商数量区别: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有区别的,

1.评标方式不同 :

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竞争性磋商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

2.响应时间不同 :

谈判文件发起日起,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发起日起,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当流标两次以上就可以将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如招标文件事先说明,可以在开标现场直接转,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

确可现场请示主管部]经批示后再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

3. 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台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区别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中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都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中的非招标方式。

    区别在于:1、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以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2、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天。

3、澄清答疑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澄清答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澄清答疑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定义: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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