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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 170号 财税2008170号文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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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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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附: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关系: 一是目的不同:一般来说,购进旧货是为了再次销售,而购进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

4、 二是固定资产,纳税人已经使用过,而旧货通常纳税人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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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6、如果纳税人购进旧货,仅是短暂实际使用(例如购进二手车,短暂开出开进)而未在会计上作计提折旧处理,应不属于使用过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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